健身预付卡退款遭拒?安宁区法院判了退费!
每日甘肃网10月1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近日,安宁区法院在安宁区综治中心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身预付卡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商家合约中“退卡收取30%服务费”等格式条款无效,判决健身公司退还消费者剩余预付服务费669元。
本案中,原告此前办理了一张健身季卡,向健身公司支付服务费700元。使用期间,原告发现健身房器械配置不足,无法满足基础健身需求,遂与商家协商退卡退款,遭到拒绝。商家依据会员合约中的格式条款,主张退卡需扣除高额服务费及违约金。原告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行政调解,商家仍拒不配合退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承办法官围绕预付卡合同效力、格式条款合法性、服务履约情况等焦点问题组织举证、质证。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健身会员合约由商家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属于格式合同。其中约定的“退卡收取30%服务费、预付款直接认定为定金”等内容,单方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返还预付款的法定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依法应认定无效。
法院结合原告实际接受健身服务的时长,依法扣除已使用期间对应的服务费用,判决健身公司向原告退还剩余预付服务费66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健身公司承担。
法官提醒,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若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义务、限制消费者退款权利的内容,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留存付款凭证和沟通记录;遇到商家拒不退款等情形,可通过12315投诉、人民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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