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育兵
山东济宁的刘某音被诊断为1型糖尿病,却因保险合同要求必须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需植入心脏起搏器或切除脚趾等条件之一才能理赔,最终只能通过法院判决获得赔付。北京一名4岁女孩确诊肝豆状核变性,却因缺少“角膜色素环”和未做肝脏活检而被拒赔。这些真实案例揭示了一个荒诞的现实:在某些重疾险合同中,患者需要“按合同生病”才能获得赔付。(8月28日《华西都市报》)
重疾险本应是家庭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安全网,却因晦涩难懂的条款和苛刻的理赔条件,变成了一场“开盲盒”游戏。保险公司宣传时声称覆盖百种疾病,理赔时却用专业术语和限制性条件构筑高墙。
这种“白马非马”式的保险条款设计,暴露了保险行业精算逻辑与生命伦理的严重失衡。保险公司通过精算模型控制风险本无可厚非,但当风险规避变成了责任逃避,当合理筛选变成了刻意刁难,保险就失去了其最基本的保障功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丁宇刚指出,这是“保险精算模型控制下的风险规避方式”,但当规避风险变成了推卸责任,保险公司是否还记得保险最初的互助共济本质?
保险公司的算计过于精明,不仅体现在严苛的疾病定义上,还表现在销售与理赔的两副面孔。推销时业务员避重就轻,用“确诊即赔”吸引客户;理赔时却拿出高于医疗诊断标准的条款作为免责盾牌。免责条款隐匿于冗长合同中,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提示义务,这种信息不对等的游戏,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也明确要求保险公司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然而现实中,保险公司往往机械对照条款,忽视个案特殊性,甚至无视医学发展实际。
人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生病,这是基本常识。保险产品的设计不应违背医学规律和人类基本健康需求。当保险条款要求的诊疗方式已经被医学界淘汰或修正,保险公司仍固守陈旧标准,这不仅不合理,更可能耽误患者接受最佳治疗。
这场关乎千万家庭保障安全的信任危机,正倒逼行业重新审视“精算逻辑”与“生命伦理”的平衡。保险公司应当明白,保险的本质是互助共济,而非精算游戏。短期看,严苛条款可能节省理赔成本;长期看,失去消费者信任将危及整个行业发展根基。
监管部门需要出台更明确的行业标准,要求保险公司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条款,真正消除信息不对称。对于未尽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保险保的是人的健康与生命,而不是公司的利润与报表。当保险变成“保险但不理赔”的游戏,失去的不仅是消费者信任,更是保险行业存在的价值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