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60岁还能索赔误工费吗
法官:误工费与受害人年龄无关
今年62岁的王某是家住西固区的一名个体工商户,经营着一家小超市。2024年6月,王某和往常一样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正巧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当即被出租车司机杨某送往附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康复。经交管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杨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出院后,王某多次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王某遂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就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杨某对撞伤王某的事实予以认可,也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仅对王某主张赔偿的“误工费”提出异议。杨某认为,王某已经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每月领取退休金,且该收入不因其受伤而受到影响,故王某没有理由要求自己赔偿误工费。但王某认为,自己退休后经营一家小超市,因杨某撞伤自己导致超市半个月无法营业,的确存在误工损失,要求杨某赔偿误工费合情合理。
误工费,即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办案法官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在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时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对于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能否主张误工费,办案法官认为,确认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一种方式,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由此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年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回到本案,原告王某虽已年满60周岁,但其作为个体工商户,因受到损伤导致店铺经营受损,只要其能够证明其因伤导致误工,且能够证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金额,就有权要求误工费赔偿。
调解中,办案法官详细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并重点向被告杨某解释了老年人有权主张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杨某经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逐渐解开了心中的法律疑惑,并同意与原告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杨某一次性向原告王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万元,案件至此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也很普遍。老年人在工作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是否产生误工费,不能简单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劳动,且存在误工损失,就应当保障老年人请求误工赔偿的权利。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