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提供账户转移资金终获牢狱之惩
检察官提醒:莫为贪利乱帮忙 以免落入“洗钱”陷阱
“洗钱”一词,常令人联想到影视作品中贪腐官员或犯罪集团头目的不法行径,似乎与普通民众相距甚远。然而,司法实践表明,部分民众因法律意识淡薄,在日常生活中出于“帮忙”心理或贪图小利,实施了为他人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其行为性质已构成洗钱犯罪,最终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教训深刻。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蔡某某洗钱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兰州市某国有企业税务专管员期间,与该企业主任郭某某发展为特定关系人。蔡某某在明知郭某某给予的款项系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购买车辆、代亲属支付购房款等方式,帮助郭某某掩饰、隐瞒50万元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案发后,面对完善翔实的证据材料,并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蔡某某由一开始的拒不认罪到当庭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宣判后,蔡某某表示服判。
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初期,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即依法提前介入,通过细致分析蔡某某银行流水及郭某某财产状况,检察官敏锐指出蔡某某主观上应明知资金性质,其频繁提供账户转移资金的行为涉嫌洗钱犯罪,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此方向收集、补充、完善证据链条。
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发现一笔20万元资金经郭某某安排转入蔡某某侄女账户后,最终流向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POS机”后去向不明。针对这一疑点,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核查,成功查明该笔资金系蔡某某利用侄女账户收款后,通过其姐姐代付购房款再返还现金的方式进行“洗白”。最终,公安机关向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该起犯罪事实。同时,七里河区检察院向审理郭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的检察机关就该起犯罪事实发出《建议补充移送起诉函》,确保对上游犯罪所得洗钱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检察官说法
洗钱犯罪作为金融安全的“毒瘤”,常与贪污贿赂、金融诈骗、毒品犯罪等相伴而生,不仅助长上游犯罪,更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侵蚀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办案中,通过多方联动,技术赋能,从严惩处,三大举措实现了精准高效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资金账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特别提醒公众:增强法律意识,认清洗钱犯罪常见手法,避免在不知情或贪图小利中沦为犯罪“帮凶”,务必警惕以下陷阱:“地下钱庄”陷阱,以优惠汇率、快捷跨境转账为诱饵,实为非法资金转移通道;“跑分”平台陷阱,以兼职刷单、轻松赚钱为名,诱骗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支付账户;虚拟货币洗钱陷阱,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匿名性,掩盖非法资金流向;“熟人帮忙”陷阱,亲友要求代收、代转来源不明资金,并许诺好处费。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