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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赌博无配角 帮忙即共犯 检察官提醒:接送赌客、转运赌具均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 兰州日报 作者/ 时间/2026-05-20 13:13:22

以案说法

赌博无配角 帮忙即共犯

检察官提醒:接送赌客、转运赌具均构成刑事犯罪

日常生活中,不少群众存在法治误区:认为没有亲自上桌赌博、不参与抽头牟利,只是帮人接送赌客、运送赌具、放哨望风,就不构成犯罪。事实上,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犯罪中,各类辅助协助行为是赌场隐蔽运营、持续存续的关键环节。近期,皋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3名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人员,均因赌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3人明知魏某某等人利用辖区乡村闲置民房、偏僻山林等隐蔽地点,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为赚取高额报酬,为该赌博团伙提供各类帮助,助力赌局规避查处。

经查,张某某、李某甲多次夜间驾驶私家车,专门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往返赌博场地,同时承担赌具的转运工作;李某乙专职在赌博场地门口及外围放哨值守,实时留意巡逻执法车辆、陌生人员动向,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通风报信,为赌客撤离、现场藏匿争取时间。3人与魏某某等人分工协作、长期配合,为聚众赌博活动提供了后勤保障,助力赌博团伙持续作案。截至案发,3人分别非法获利数千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固定完整证据链条,重点核实3人的主观认知、参与程度、作案频次、非法获利等关键情节,精准界定案件性质与刑事责任。

经审查认定,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3人主观上明知他人聚众赌博,客观上持续提供接送赌客、转运赌具、放哨望风等帮助行为,是该赌博团伙长期存续、逃避执法打击的重要助力,其行为与赌博犯罪的实施、延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人虽未直接组织赌局、不参与抽头渔利,但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类犯罪,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的情形,以共同犯罪论处。结合3人作案时长、违法获利数额、认罪悔罪态度、积极退赃等情节,皋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3人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经法院审理,3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说法

赌博是危害社会稳定、破坏家庭和睦的典型社会公害,不仅会导致个人财产受损、家庭破裂,还极易滋生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等次生犯罪,严重扰乱基层社会治安秩序。而赌博链条中的各类辅助人员,看似未直接参与赌博,实则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人”,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蔓延滋生提供了助力。

赌博犯罪无“边缘行为”,提供辅助帮助同样构成刑事犯罪。切勿贪图高额报酬,心存侥幸为赌博团伙提供任何帮助行为。无论是接送赌客,还是放哨望风,只要明知他人实施涉赌犯罪仍提供帮助,即构成刑事犯罪。请广大群众自觉远离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不组织、不参与、不纵容,守住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信、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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