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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银行贷款转借给朋友 不料对方不还钱 法院: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实际收款

来源/ 兰州晚报 作者/ 时间/2025-12-19 08:40:46

套取银行贷款转借给朋友 不料对方不还钱

法院: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实际收款

每日甘肃网12月1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以自身名义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人,即便签订了借款合同,也难获法律全面保护。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套取贷款转贷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相关借款合同无效,被告苏某仅需归还原告张某3万元本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张某与苏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9月,苏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委托张某协助办理贷款。随后,张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7万元,并于当日与苏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该笔款项转借给苏某,并由苏某按月向张某账户还款。因银行卡转账受限,张某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

此后,苏某未按约定还款。为维护个人征信,张某自行垫付了银行还款,随后将苏某诉至西固区法院,要求其偿还7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审理中,苏某承认委托贷款事实,但表示只收到3万元现金,不同意按7万元偿还。张某虽坚称已足额交付,却未能提供有效交付凭证,仅依据借款合同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转贷给苏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张某无权主张利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实际交付7万元,而苏某自认收到3万元,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遂判决苏某返还张某借款本金3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资金应来源于出借人自有财产。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不仅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相关权益也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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