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贪小利帮转赃款 亲姐妹触犯刑律获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的积累应恪守法律底线、遵循公序良俗,任何妄图通过违法犯罪谋取私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一对亲姐妹为了贪图蝇头小利,通过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赃款,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24年8月,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系亲姐妹)在同村村民孙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下载了一款手机APP,该平台客服称使用其名下银行卡刷流水即可以申请国家扶贫贷款,二人在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账户可能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对方取现。经查,柳某甲涉案的3张银行卡于2024年8月5日至8月8日期间分3笔转入11万元,其中查证的上游诈骗犯罪金额为3万元;柳某乙涉案的两张银行卡于2024年8月8日至8月9日期间分两笔转入10万元,其中查证的上游诈骗犯罪金额为8万元。后柳某甲、柳某乙将转入的钱款全部取现,并通过“现金汇款”方式转入对方指定的账户,二人各留下了200元作为“好处费”。对方收到钱款后,又通过微信转账,分别向二人支付“好处费”1300元、628元。案发后,柳某甲、柳某乙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在家属的陪同下前往户籍地派出所投案,分别向被害人退赔了15000元和25000元,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2025年9月,检察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柳某甲、柳某乙提起公诉。
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与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资金图等证据,对二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指控,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取现、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且向被害人退赔了部分损失并退回了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柳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柳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手段,而帮助提取赃款正是典型表现形式。此外,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不仅包括明确知道,还包括结合行为方式、获利情况、交易异常性等综合判断的“应当知道”。本案中,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明知资金来源可疑,仍为收取“好处费”帮助提取、转移赃款,客观上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逃避打击提供了便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帮凶”,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查犯罪、挽回被害人损失。法院借此案提醒大家,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参与为他人提取可疑资金、转账套现等活动。也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坚决杜绝出租、出借、出售“两卡”及帮助他人转移不明资金的行为,否则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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