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车司机打起歪主意 两男子非法倒卖汽油获刑
每日甘肃网11月19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因非法从事危险物品汽油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系某石油经销公司的一名油罐车司机,2023年底与王某结识,并打起了倒卖汽油的主意。李某与王某约定,由李某将其驾驶的油罐车开至王某租赁的一处院内,并向王某出售92号汽油,再由王某向张某(另案处理)转售。后李某按照此前约定,驾驶油罐车来到王某租赁的院内与王某和张某“碰头”,王某与张某驾驶一辆普通微型货车,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油罐车内的92号汽油抽至提前准备的铁桶中,再通过微型货车运输并出售,李某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王某与张某各自非法获利1000元。后3人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专业机构鉴定,查获的汽油符合《车用汽油》标准要求,而王某驾驶的微型货车及李某驾驶的油罐车的停放和汽油倒装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危险化学品汽油卸油的作业条件,卸油场所及李某、王某和张某储装汽油的行为具有一定现实社会危险性,具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今年8月,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李某、王某提起公诉。
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应按各自参与犯罪的程度判处相应的刑罚。被告人李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最终,西固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已退缴到案的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王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对汽油的储存、装卸、经营等均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成品油零售许可证》,任何人不得私自买卖、运输、存储危险化学品,一旦汽油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将会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后果不可估量。安全生产大如天,务必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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