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忠德
时下,不少人避开旅行社固定行程,转而自发组团奔赴雪山、冰川、古道及未开发景区开启冒险“自由”游。成团前参与者多签“生死状”自担意外风险,但此类旅游风险频发、伤亡不断。是不是合同在先,就只能自担风险?对此,法官明确指出,在发生人身损害时,“免责协议”对组织者来说并不具备免责效力。(11月3日《南国早报》)
北京房山的“野山”路上,崴脚的小李曾在寒风中担心被抛下;河南的深山林间,一场AA制徒步最终以有人坠落身亡收尾……今年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驴友”伤亡事件。这些令人揪心的意外里,那份被组织者反复强调的“免责协议”,终究在法律面前碎成了泡影。如今越来越多人想挣脱旅行社束缚,用脚步探索小众风景,可连基本责任边界都模糊不清的话,所谓“自由探险”不过是把自己推向危险的赌局。
那些被奉为“护身符”的所谓的“免责协议”,实质上是对法律的误读。民法典明确规定,涉及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自始无效。这意味着无论参与者是否签字,组织者的法定安全责任都无法被一纸协议免除。颇具讽刺的是,不少组织者一边收取费用,以“专业带队”招揽成员,一边在协议中声明“无急救经验、不担安全责任”。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失衡,本身就站不住脚。
“自甘风险”原则更是被曲解成免责挡箭牌。民法典确立这一原则,是尊重成年人对冒险的自主选择,让参与者为活动固有风险负责,比如徒步时的体力消耗、山路崎岖等。但现实中,“自愿参加”被错误等同于“出了事自己扛”,完全忽略了组织者过错带来的额外风险。山东一起徒步猝死案中,组织者未了解参与者健康状况,带领团队穿越未开放路线,行进前还陪同饮酒,最终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例清晰地划出责任边界:参与者选择冒险,不意味着组织者可以放弃谨慎;追求自由,不等于要突破安全底线。
问题的根源,在于自发组团游的“野蛮生长”。如今许多所谓“AA制”“非营利”团体,早已异化为有组织、有赞助的“准商业行为”。有领队靠接广告盈利,有群组通过拉人头抽成,却既无旅行社资质,也不签正规旅游合同,更别提购买意外保险。他们设计挑战性十足的路线,对参与者资质审核却流于形式。“需要徒步经验”成为万能托词,将甄别责任完全推给参与者。社交平台作为信息发布渠道,对这些组团信息缺乏有效审核,任由“安全无忧”的虚假宣传误导公众,同样难辞其咎。
要让自发组团游回归理性,需要多方合力织密安全网。相关部门应明确界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组团边界,对借“AA制”之名行经营之实的行为加强监管,建立路线备案与组织者资质审核机制。社交平台需要承担审核责任,对高风险路线进行警示标注,要求组织者公示背景信息与应急预案。更重要的是加强普法,让组织者明白安全保障义务不可推卸,让参与者懂得“自甘风险”不是免责金牌。
山野从不拒绝勇敢者,但真正的探险精神建立在责任与专业之上。当“免责协议”的幻象被打破,每个人都清楚自己该担的责任,自发组团才能在自由与安全间找到平衡。毕竟,所有旅程的最终意义都是平安归来,这不是一张协议能保障的,需要组织者尽责、同行者互助,更需要规则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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