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二手车交易遇纠纷该起诉谁
法官:关键看中间商是否存在过错
2024年5月,李某经中间商姚某介绍,购买了张某所有的一辆小轿车。购车协议达成后,李某将全部购车款交给了中间商姚某,并由姚某在扣取介绍费后,将剩余钱款转账给原车主张某。然而到了约定的交车日期,张某却迟迟未能交付车辆,经询问得知,张某因涉及多起债务纠纷,该车辆已经在约定交车的前两天被法院扣押。李某得知此消息后十分愤怒,遂将中间商姚某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到这里,或许大家会感到奇怪,明明是原车主张某违约,为什么购车人李某并没有起诉张某,而是将中间商姚某诉至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也很快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说明情况。
原告李某表示,他是通过姚某购买的车辆,与张某之间的全部协商也是通过姚某传话完成,就连购车款也是先行交给姚某,再由姚某转交卖车人,整个购车过程中从未与原车主张某见面,也不知道张某的具体信息,所以才选择起诉姚某。被告姚某当天辩解称,其作为二手车买卖的中间商,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并从中收取介绍费,购车的具体事宜均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认为,此案共涉及两个法律关系,首先,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之间形成的居间合同关系,其次,原告李某与案外人即卖车人张某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此案中,被告姚某根据原告李某的要求为其与卖车人张某订立二手车买卖合同提供机会,双方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标的不是买卖车辆的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现此案原告李某自认,其通过被告姚某向案外人张某购买车辆并向姚某支付了介绍费,且姚某已经促成李某与张某就购车事宜达成协议,故双方均已履行了居间合同义务,至于案涉二手车无法交付,系原告李某与案外人即卖车人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卖车人张某,而非二手车中间商姚某。当然,被告姚某作为居间人,对二手车买卖双方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即将自己掌握的案涉车辆的真实信息完整准确地向原告李某披露,如果存在刻意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形,则同样应当承担责任。然而此案中,被告姚某已经对案涉车辆的情况进行查证并如实提供给买车人李某,车辆无法交付系因卖车人自身的债务问题而被法院查封,且该行为发生在二手车购车协议达成之后,在原告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姚某违反了如实报告义务的情况下,不能将二手车交易失败的责任归责于被告姚某。
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原告李某逐渐认识到自己起诉的对象有误,并最终撤回了对被告姚某的起诉。姚某也承诺将自己掌握的所有关于卖车人张某的身份信息全部提供给李某,帮助其尽早挽回损失。
·检察官提醒
在二手车交易蓬勃发展的今天,如果在买二手车时遇到纠纷,究竟是起诉卖车人还是中间商,关键在于判断中间商是否存在过错。例如,中间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查证义务或如实报告义务,虚假提供或故意隐瞒了车辆的重要信息,包括产权问题或质量问题等,则可以直接起诉中间商。相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中间商自身存在过错,那么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就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卖车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此时中间商也有义务向买车人提供卖车人的相关信息。
记者 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