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魏哲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近期对外发布《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吸收各地实践探索有益经验,着力解决和规范执法司法工作协同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升长江系统性保护成效。
《意见》要求,加强沟通会商。聚焦污染防治攻坚、长江十年禁渔、河道采砂管理、尾矿库治理、重要江河湖库治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长江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重点领域和多发高发案件,加强形势会商,凝聚法治共识,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尺度,推动实现类案同判,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
《意见》明确,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在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开展联合行动,完善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执法协助制度机制。
在生态修复方面,《意见》要求各部门协作实施修复,共同维护修复效果,强化异地修复合作等。《意见》要求加强跨部门协作,科学确定、合理实施修复方案,依法开展修复工作的监督落实、效果评估,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同时,《意见》总结长江流域法院跨域移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委托异地法院执行实施修复等有益经验,明确对于在受损地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适宜的跨行政区划案件,依照相关规定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由受损地执法司法机关实施或者协助实施。另外,对于涉渔业等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由受损地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开展替代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