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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老宅被列为文物,“活”起来是关键

来源/ 每日甘肃网 作者/ 陈广江 时间/2026-11-05 08:16:55

陈广江

有读者来信反映,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自家的老宅就被定为了文物。作为文物,维修不仅要向文物行政部门报批,还必须遵守文物修缮的严格规定。一些老房子因为没有及时得到修缮日渐破损,不仅无法正常居住,文物价值也大打折扣。(11月2日《人民日报》)

我国古建筑中的宅邸民居数量庞大,其中县级文保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比极高。这些老宅承载着家族记忆与乡土文化,部分至今仍有人居住。但由于过去制度机制存在缺陷,不少民居类文物面临修缮难、居住难的困境。如何让老宅“活”起来,在文物保护与民生保障之间找到平衡点,已成为亟待破解的课题。

老宅变文物,初衷是守护历史根脉,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常陷入尴尬境地。一方面,文物认定程序往往缺乏与产权人的充分沟通,导致居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起沉重的保护义务。另一方面,严格的修缮审批制度和高昂的修复成本,让普通家庭难以承受。居民想修不能随意修,想改不能自主改,甚至因房屋贬值而遭受经济损失。这种“只保不用”或“保而难用”的局面,不仅挫伤了居民的保护积极性,更可能导致文物在风雨中自然衰败,造成“保护性破坏”。

破解困局,首要任务是转变理念,从单纯的行政管控转向服务与协商并重的治理模式。国家文物局近期印发的《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修缮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提供了重要思路,即对保养维护工程免予审批,支持必要的适应性改造。这一政策突破将日常简易修缮从复杂的行政审批中剥离,让居民能像对待自家房子一样进行基础维护,降低了合规门槛。各地应尽快落实此类分类管理措施,明确哪些改动无需报批,哪些需要指导,让保护规则更具可操作性。

尊重产权人的知情权与协商权也很重要。在文物认定环节,应推广“行政确认+保护协议”模式,事先告知权利义务及可获得的支撑,给予产权人充分的沟通空间。基层还需培养懂乡土工艺的技术员队伍,为居民提供切实可行的修缮指导,避免因不懂技术而造成的误修。

更根本的出路,在于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支持与活化利用机制。单纯依靠财政投入难以覆盖庞大的民居保护需求,应探索“以修代租”“文物认养”等模式。由政府或社会运营方出资修缮,换取一定年限的使用权,用于发展民宿、文创空间等合规业态,既解决了资金难题,又让老宅焕发新生。浙江松阳、江苏苏州等地的实践表明,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和专业团队,不仅能保留建筑风貌,还能改善内部居住设施,实现“修旧如旧”与“现代宜居”的双赢。

让民居类文物“活”起来,本质上是处理好人与物的关系,激发群众的积极性。老宅保护不仅是守护历史文脉,更是关乎百姓福祉的民生工程。只有让居住在文物建筑里的人愿意修、修得起、住得舒适,文物保护才能真正融入日常生活,留住乡愁更留住人心。说到底,最好的保护,就是让老宅“活”在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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