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何为“小快灵”立法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石丹丹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针对问题立法、与时俱进修法、体现甘肃特色,以需求牵引供给,既采用“大块头”“大而全”立法解决系统性、基础性、普遍性问题,也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急需,让立法体例服务于立法目的,通过高质量地方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什么是“小快灵”立法?“小快灵”立法与“大块头”立法有什么区别?为更好开展“小快灵”立法,甘肃人大做了哪些工作?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月。
问:何为“小快灵”立法?
答:习近平总书记用“大块头”与“小快灵”的语言形象描述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形式,为地方立法更加重视运用“小快灵”指明了方向,也对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字面理解,“小”是精准立法,选取小切口,针对具体问题设计规范,使切口更深更准更实;“快”是高效立法,化繁为简,管用几条制定几条,加快立法速度,提升立法效果;“灵”是形式灵活,不分章节,短小精悍,聚焦需求,突出特色,力求真管用。
总之,“小快灵”立法聚焦具体、单一问题,采用条款式结构,不设章节、不搞“穿靴戴帽”,确保每部法规都能解决实际问题。
问:“小快灵”立法与“大块头”立法有何区别?
答:“小快灵”立法与“大块头”立法是目标一致、优势互补、侧重不同、协同发力的两种立法形式,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双轮驱动”,根据立法项目实际“该大则大、应小则小”。
立法过程中,“大块头”具有立法体系完整、内容完备,制定周期相对较长,对于需要全面规范的领域,一般采用“大块头”方式。“小快灵”立法具有体例精、切口小、效率高、出台快、方式活、效果好等特点,对于具体单一事项,优先采用“小快灵”形式。
问:在我国法律体系日臻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还需要开展“小快灵”立法?
答:从国家立法的角度看,由于我国地广人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情况各有不同,国家立法主要是规定一些一般的、普遍的、共性的问题,很难照顾到各地的个性,所以存在地方立法的空间。
此外,“小快灵”立法也起到“填空”的作用,相比于“大块头”立法,“小快灵”立法立足于微观规范供给不足的现实状况,以小视角、小体量、灵活快速的立法形式,聚焦问题,强化操作与执行,以低成本、高效益及数量优势,有利于实现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协调性。
问:更好开展“小快灵”立法,甘肃人大做了哪些工作?
答:2021年起,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六年将“小快灵”立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从不设章节、减少条数、增强实效做起,先后出台了一批切口小、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如《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以“切口小、内容精、速度快、形式活”为核心特征,快速回应各方关切,精准破解治理难题,地方立法质效不断提升。
此外,今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甘肃省推进“小快灵”立法工作办法》,通过10条内容明确“小快灵”立法适用范围与主要特点、基本原则和优先适用、体例要求与程序保障等内容,推动立法供给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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