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离婚时对半分?
法官提醒:法院视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张某与王某于2023年登记结婚,因王某此前已与前妻育有一女,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登记结婚一个月后,王某将婚前全款购买的一套位于西固区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2024年,王某与张某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遂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被告王某认为,二人名下的房屋系自己婚前全款购买,原告张某并无任何贡献,且二人结婚时间不长,如果均等分割明显对自己不利;但原告张某主张,案涉房屋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不再属于被告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自己作为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有权取得一半的所有权。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房屋的分割问题。按照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此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被告王某婚前全款购买,但双方当事人结婚后,王某已将该房屋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本质上是王某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即王某已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赠与对方。加名之后,案涉房屋的性质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作为共同所有权人,有权主张分割。
·法官说法
既然已经确定案涉房屋系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意味着原告张某在离婚时有权取得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答案没那么简单,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此案中,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为1年且未孕育子女,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均无过错,根据规定,案涉房屋应由给予方,即被告王某所有。考虑到原告张某结婚后操持家务加之其本身亦无过错,办案法官根据其对家庭的贡献,并出于照顾女性权益的考量,酌情确定被告王某按照案涉房屋价值的20%向原告张某支付折价款并据此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司法实践中,虽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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