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昌莲
近来,商家利用AI技术带货的现象日益增多,有的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有借助名人效应,仿冒专家学者、奥运冠军、影视明星为产品站台;有冒充知名品牌误导消费者。不少消费者和粉丝难辨真伪,出于对“偶像”或“品牌”的信任下单,却没意识到背后潜藏的风险。这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的“AI李鬼”,涉嫌侵害当事者的肖像权以及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对当下网络数字治理提出新挑战。(11月25日《中国青年报》)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AI换脸、AI语音模仿等深度合成技术,已从实验室走向大众生活。然而,技术的双刃剑效应也日益凸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AI仿冒明星、名人进行直播带货,炮制“AI李鬼”,以虚假代言诱导消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蚀社会信任。对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技术无罪,但滥用成灾,唯有以数字治理“亮剑”,方能守护清朗的网络空间与健康的消费生态。
“AI李鬼”带货,表面是技术炫技,实则是对法律、道德与信任的多重挑战。一方面,未经本人授权使用其肖像与声音,侵犯了人格权与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以虚假身份推销劣质商品,涉嫌虚假宣传甚至诈骗,消费者一旦受骗,维权难度极大。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当公众难以辨别真伪,对数字内容普遍产生怀疑,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将受到冲击。长此以往,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将阻碍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面对这一新型乱象,仅靠消费者“擦亮眼睛”远远不够。个体识别能力有限,而AI伪造技术却日益逼真,普通用户难以招架。因此,治理责任必须由平台与监管部门主动扛起。平台作为内容发布的第一道防线,应强化技术防控手段,如引入AI鉴伪系统,对直播、短视频中的深度合成内容进行自动识别与显著标注;建立快速举报与下架机制,对涉嫌仿冒的行为及时处置。此外,应落实实名制与溯源机制,确保每一条内容都能追责到人。
与此同时,法律法规也需与时俱进,细化对AI伪造行为的界定与惩处标准。当前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对肖像权、个人信息有保护条款,但针对AI深度合成的专门性立法仍显不足。应尽快出台专项规定,明确AI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平台审核责任与侵权赔偿机制,形成“技术+法律”双轮驱动的治理体系。
更重要的是,技术开发者与使用者须坚守“科技向善”的底线。AI不应成为欺诈的工具,而应服务于社会福祉。企业不能以“技术中立”为借口推卸责任,更不能将商业利益凌驾于社会责任之上。唯有将伦理规范融入技术设计,才能避免技术沦为“李鬼”的帮凶。
治理“AI李鬼”,是一场关乎信任、法治与未来的攻坚战。它不仅需要技术手段的升级,更需要平台担当、法治完善与社会共治。唯有全社会形成合力,以数字治理之“剑”斩断乱象之根,才能让AI真正服务于人,让科技之光照亮善治之路。当“真”被守护,“智”才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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