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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遛狗未拴绳肇事被判赔28万的警示意义

来源/ 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作者/ 苑广阔 时间/2025-11-14 20:53:01

□ 苑广阔

一只未牵绳、体重达30公斤的大型贵宾犬突然逼近,59岁的朱女士躲避中不慎摔倒,导致腰椎骨折、九级残疾。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饲养人因违反养犬规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需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向朱女士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11月13日极目新闻)

一只未系牵引绳、体重达30公斤的大型贵宾犬,一次闭目养神间的疏忽,最终导致一名路人腰椎骨折、九级伤残。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这起持续已久的纠纷画上了句号:犬只饲养人王某某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朱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这根未曾牵住的狗绳,其代价不可谓不沉重,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纵观事件始末,饲养人的过错清晰明确。无论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还是地方性的《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携犬出户时必须使用牵引带。王某某不仅未牵绳,更在公共场合闭眼休息,对身旁这只站立及腰的大型犬只未施加任何有效约束,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二审法院之所以改判其承担全责,正是基于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明确的因果关系,以及其未能举证证明受害者存在“故意”的法定要件。这判决绝非“和稀泥”,而是对法律条文的一次刚性执行,清晰地划定了饲养人责任的边界。 

此案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在宠物经济如火如荼的当下,部分饲养者责任意识的严重缺失。随着养宠人群的扩大,宠物早已被视为家庭成员,这份情感寄托无可厚非。然而,情感的亲密不能替代公共空间中的法律责任与社会公德。将爱犬带入公共空间,就意味着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管理义务,确保其不会对他人安全、公共环境造成困扰与危害。一次“它很温顺,不咬人”的侥幸心理,一次“就放开一会儿”的短暂放纵,都可能如同本案一样,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28万元的赔偿,是对朱女士身心创伤的弥补,更应成为悬在所有宠物饲养者头顶的警钟。 

此案的判决,其意义远超个案赔偿。它是一次生动的全民普法,以极具冲击力的方式向社会宣告:文明养犬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受法律强制规范的具体行为;对规则的漠视,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它警示所有饲养人,手中的牵引绳,不仅是控制宠物的工具,更是一根“法律与责任之绳”。牵起它,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爱犬的保护,更是对自身责任的履行。 

当前,宠物经济方兴未艾,但产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的人宠关系,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规范与普遍的文明基础之上。我们希望,这起“天价赔偿”案能真正触及灵魂,让每一位饲养者都能从中汲取教训,时刻绷紧“责任”这根弦,做到依法、文明饲养。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既允许宠物友好、又能保障公众安全的美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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