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

【以案说法】车辆交易起纠纷 泄愤报复引刑责 检察官提醒: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或被判刑

来源/ 兰州日报 作者/ 时间/2025-11-06 09:00:31

车辆交易起纠纷 泄愤报复引刑责

检察官提醒: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或被判刑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但在一个秋日的午后,杨某和陈某因为一笔小型轿车买卖产生了激烈争执。陈某本是车主,欲将车辆出售给杨某,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杨某积极筹款,却迟迟未拿到陈某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最终买卖未成。购车心切的杨某得知陈某想将车辆高价售于他人,怒火中烧,决定用一种“甜蜜的报复”来泄愤,把一袋白砂糖偷偷倒进了陈某车辆的机油箱,然后匆匆离开现场。

陈某并不知情,仍然照常使用这辆车。行驶不久后,发动机发出异常的敲击声,随后彻底熄火。无奈之下,陈某把车送到修理厂检查。技师拆开机油箱后惊讶地发现,油路里竟然混有大量结块的白糖,油泵、滤芯全被堵塞,发动机内部的金属部件已经出现严重磨损。

经有关机构认定,被破坏的汽车发动机等损失价值为11836元。案发后,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陈某3万余元并取得谅解。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依法判处杨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杨某的“甜蜜报复”最终让自己陷入了刑事追责的泥潭,主观上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实际损失,且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即便事后主动投案、赔偿并取得谅解,也只能在量刑上获得一定的宽大处理,不能改变犯罪的事实。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任何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出于泄愤、报复还是其他原因,都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衅,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一时的冲动,不仅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判处刑罚,代价沉重。遇事需冷静,三思而后行。在与他人存在矛盾纠纷时请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莫因为一时意气,以身试法,得不偿失。希望每一位车主和普通公民都能以此为戒,遇到纠纷时依法维权,切勿以报复的方式伤害他人财产,否则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更大的负担。

记者 张烁

特别声明:甘肃文化产业网为公益性网站,转载此文(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是出于向网民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非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或者媒体机构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栏目导航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