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短剧《姐姐的三条簪》在红果APP上线后迅速走红,上线仅一日其红果热度值已达到4643万,收藏量超越17万,引发业内热议。该剧以女主角蓝白梨成长为核心,讲述明代沿海倭乱的历史背景下,蓝白梨头戴三条银簪护身、保家、卫国的故事。

(图片来自:网络)
在该剧爆火之后,一场署名纠纷也走入公众视野。
小红书用户“小撒撒撒撒009”在社交平台发文“《姐姐的三条簪》,还我编剧第一署名”,表示《姐姐的三条簪》这部剧的剧本是她从零开始,策划故事大纲、撬动平台的项目书、到人设、剧本、非遗内容、宣传文案,每个环节都是她主创的,第一编剧的署名本应是她,然而在短剧播出后显示编剧第一署名为“冬漫社编剧团队”。
目前,该内容在平台上已被删除。

(图片来自:微信公众号@短剧研究僧)
随后,小红书用户“制作人兼监制汤二丫”在社交平台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回应。她表示署名已经给了小撒,但第一署名不会给。并在长文中指出小撒剧本不过稿,能用的比例低。对项目有贡献但不是剧本部分最大贡献者。


(图片来自:小红书@制作人兼监制汤二丫 篇幅有限只截取部分)
一、微短剧行业井喷式发展下的“行业惯例”
《姐姐的三条簪》争议的核心为编剧署名顺序,但在微短剧这个以“快钱”著称的行业,且不论及署名顺序的问题,编剧获得署名都已成为一种奢侈。
中国视听协会发布的《2024微短剧行业生态洞察报告》显示,我国微短剧行业带来约64.7万个岗位,其中直接就业岗位约为21.9万个,间接就业42.8万,涵盖导演、编剧、投放等多个岗位。微短剧的爆发式增长确实为众多编剧,特别是传统影视行业中难以获得机会的新人编剧,提供了展示才华的平台。
然而,在行业繁荣之下,有不容忽视的行业失范。目前,大部分微短剧平台在片头、片尾以及短剧介绍界面鲜少出现除演员外的编剧等相关署名。DataEye1、新腕儿2等微短剧数据研究平台调查显示,多位编剧表示编剧在微短剧中没有获得署名已是“行业惯例”。

(图片来源:红果短剧)
从行业角度,这种安排有一定经济上的合理性。
首先,用户留存率与完播率直接影响一部微短剧的收益,在短视频“黄金三秒”的内容要求下,为了迅速吸引用户持续观看完整剧集,微短剧通常会省略传统长剧中片头片尾的署名环节,直接连续播放正片内容。
其次,创作能力强的编剧是平台的核心资源之一,平台出于资源保护、知识产权垄断等目的,刻意不在片中标注编剧信息;
此外,微短剧编剧通常话语权较小,因此面对平台、制片方提出的“自愿放弃署名”“甲方决定是否署名”等相关强势条款往往缺乏谈判筹码。
但是,从法律角度审视,署名的定义和归属究竟如何界定,微短剧编剧是否有权要求署名?
二、署名权究竟归谁?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人身权,一类为财产权。人身权基于作者创作而产生的,是作者对其作品之人格与精神利益享有的权利,财产权则是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中,署名权即为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用于表明作者身份的核心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具体到微短剧编剧的署名权,《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因此,署名权对于编剧而言,是一项法定的、不可剥夺的“身份证明”。它清晰地宣示了作品的创作源头,将编剧的智力劳动与最终创作完成的视听作品永久绑定。无论剧本的财产权如何流转,这项标明“我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始终归属于编剧本人。
从法律规定上看,微短剧行业中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剥夺编剧署名权的做法虽已成“惯例”,但其已经构成对《著作权法》的实质违反,相关约定很有可能出现效力问题。
三、编剧署名顺序之争
回到《姐姐的三条簪》争议中,争议的焦点从“能否署名”升级为“如何署名”,核心在于署名顺序。对于“署名番位”的争夺,法律是如何看待的呢?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由此可见,相较之《著作权法》中关于署名权获得的刚性条款,署名顺序的认定更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如果编剧与制片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署名方式和顺序,则该约定一般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署名顺序的确定则会变得较为复杂,通常需考量创作者对作品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2.案例解析
例如,在“芈月传”案件(蒋胜男与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2017)浙03民终351号)中,法院首先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分析论述:花儿影视公司对蒋某提交的剧本经多次要求修改,仍认为不能达到要求,因此聘请王某在蒋某剧本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创作。上述情况按照《剧本创作合同》中约定,花儿影视公司有权决定王某和蒋某作为剧本作者的署名排序。
法院对贡献程度同样进行了论证:在《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创作过程中,王某和蒋某均付出大量创作劳动,对剧本的最终完成发挥重要作用。在二者付出的劳动和发挥的作用不存在悬殊差异的情况下,花儿影视公司确定王某为《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第一作者,并没有违反上述合同约定。

(图片来自:豆瓣)
因此,关于署名顺序的争议应当个案分析,优先按照协议约定,并同步考量贡献程度。在《姐姐的三条簪》争议中,双方各执一词,孰是孰非尚没有结论。法律层面的判断仍需回归合同约定。若合同无明确规定,则需通过创作底稿、沟通记录等证据综合分析,才能判断署名顺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维权之路:编剧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编剧署名不仅仅是对编剧智力劳动的尊重,更是编剧价值的“名片”。面对微短剧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障署名权已成为编剧捍卫自身权益的关键。
1.关注协议约定
首先,建议对合约进行重点关注,这是最核心、最有效的一步。在承接项目前,务必对相关编剧协议进行详细的审核。对署名位置(片头/片尾/宣传物料等)、署名顺序、署名样式(第一编剧/总编剧等)、未按约定署名的违约条款等进行明确,同时避免签署“自愿放弃署名权益”“甲方(制片方)决定是否署名、署名顺序”等不合理条款。
2.创作过程留痕
其次,妥善保存创作证据。建议系统整理创作过程中的各类材料,包括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场剧本等创作底稿;与制作方沟通的邮件、微信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明创作贡献的文件;以及稿费支付凭证等。这些证据可通过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固定。
3.积极应对纠纷
最后,如发生署名权纠纷,首先尝试与制作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应及时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证据越充分,合同约定越明确,维权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微短剧市场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同样需要重视创作者的权益。行业在追求流量与利润的同时,亟需建立尊重创作、权责明晰的规范体系。对编剧而言,在专注创作的同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重视合同审核与证据保存,必要时可邀请专业法律人士提前介入进行版权规划,为自己的辛勤劳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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