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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业主群里曝光不文明行为引争议 法官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请规范网络言行

来源/ 兰州日报 作者/ 时间/2025-10-23 09:45:15

业主群里曝光不文明行为引争议

法官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请规范网络言行

“我们已经道歉了,也承诺以后好好教育孩子,还要怎么样,你们现在把视频发到群里,让我们一家人怎么活。”近日,在西固区人民法院,一对年轻父母将邻居张某及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事情的起因是案涉小区业主群里发布的一段视频。

今年4月,西固区某小区的业主群内突然出现一段时长近1分钟的监控视频,监控的地点是该小区一栋楼的电梯内,画面中,一名年约七八岁的小男孩正在电梯内小便,男孩的面部清晰可见。经了解,发布该监控视频的是该栋楼内的业主张某,他在清晨乘坐电梯时发现电梯内部有尿液,遂向小区物业反映情况。物业人员查看了电梯内部的监控视频后,将视频提供给张某,张某又将监控视频发在了小区的业主群内并在下面附带了一段“缺乏家教”“不讲公德”等字眼的负面评论。视频发布后,小区内的其他业主纷纷在群内对这名男孩及他的家长进行声讨、指责,男孩的父母也在群内公开道歉并拜托发布视频的业主张某删除视频,张某虽然表示同意,但因技术原因无法撤回,导致视频进一步在小区业主之间流传。男孩的父母认为该视频侵犯了孩子的名誉权,遂以孩子的名义将张某及小区物业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所谓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办案法官受理案件后,审查了原告提供的监控视频以及被告张某在群内的言论,也查看了其他业主的评论信息。办案法官认为,被告张某发布的监控视频确实真实反映了原告在电梯内的不文明行为,视频内容不存在伪造变造,属于客观事实。被告张某也辩称,自己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才对原告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并没有侵犯其名誉权的主观故意。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此案中,被告张某在业主群内发布的视频虽然客观真实,但其在群内对男孩及其监护人发表的评论却没有限于不文明行为本身,而是延伸至原告家庭的教育及家庭成员的品行道德等方面,明显带有贬损性,缺乏客观查证和主观善意。这类带有贬损性的言论,会使原告及其监护人在小区几百名业主中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社交,因此构成了名誉权侵害。此外,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和小区业主群的管理单位,在发现小区电梯内的不文明行为后应当通过妥善的方式提醒业主,而不是将可能侵犯业主名誉权的监控视频提供给其他业主,任由业主之间在群内发表贬损其他业主名誉的言论而不予以制止,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查明案件事实并厘清各方责任后,办案法官很快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中,办案法官当面指出了原、被告各自的错误和责任,并希望双方本着邻里团结的原则,各让一步,协商化解纠纷。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被告张某承认自己在群内发布视频和负面评论的做法欠缺考虑,对因自己的行为引发的不良后果表示愧疚,愿意公开向原告道歉。被告物业公司也承认因没有保管好监控视频,当庭向原告致歉并承诺今后会改进物业服务,杜绝此类情况发生。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办案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和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小区内醒目位置张贴道歉信七日,以消除对原告名誉的不良影响。

·法官提醒

互联网时代,人们经常会在各大网站、微信群等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评论或观点。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特定多数人组建的微信群同样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每个人都应对自己在微信群内的言论负责,绝不能仅因生气或不满就肆意在微信群内宣泄情绪、随意发表贬损他人名誉的负面信息。法院借此案提醒大家规范网络言行,依法上网、文明发言、客观评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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