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

与原告素无往来,却被判支付30万元?法院厘清债权转让真相

来源/ 兰州晚报 作者/ 时间/2025-10-16 09:32:34

与原告素无往来,却被判支付30万元?

西固区法院厘清债权转让真相

每日甘肃网10月1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一笔30万元货款,因“易主”引发诉讼。西固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该起债权转让纠纷案,判决被告甲公司向新债权人李某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三角债导致债权“流转”

案情显示,2021年6月,同为西固区建筑企业的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某工程项目供应防火桥架等材料,结算数量以实际供货为准。合同履行后,甲公司经结算尚欠乙公司30万元。

2023年6月,乙公司因与供货商李某存在债务纠纷,双方协商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3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李某。因甲公司未向李某付款,李某遂将其诉至西固区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庭审焦点: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庭审中,甲公司以“与李某无经济往来”为由拒绝付款。李某则举证称,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次日,其已与乙公司共同通过正式函件将转让事宜书面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对此完全知情。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某与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某已取代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债权转让已通知甲公司,对其产生法律效力,甲公司需继续履行债务。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法院表示,债权转让仅变更债权人,不改变原债权内容。因甲、乙公司原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此前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但甲公司需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官说法:应依法合规操作

案件审结后,办案法官提示,债权转让的核心在于“不改变债的内容,仅变更债权人”,该行为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企业在此类交易中应注意:确保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务必以书面等可留存证据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对新债权人和债务人继续有效。

法官表示,债权转让制度旨在鼓励交易、促进市场流通,企业应依法合规操作,防范法律风险。

记者 许沛洁

特别声明:甘肃文化产业网为公益性网站,转载此文(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是出于向网民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非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或者媒体机构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栏目导航

推荐阅读